【资料图】
(1)正常产假98天(包括产前检查15天); (2)难产假。剖腹产、Ⅲ度会阴破裂、吸引产、钳产、臀位产增加15天; (3)多胞胎生育假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; (4)流产假:怀孕不满2个月15天;怀孕不满4个月30天;满4个月以上(含4个月)至7个月以下42天;7个月以上遇死胎、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
《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第十二条,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。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: (一)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;难产的增加15天;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;晚育的增加60天; (二)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,产假为15天;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,产假为20天;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,产假为30天;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、引产的,产假为42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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